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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0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02条:本招生章程是指对考生入学前招生过程的管理,是对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参与招生录取人员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层次和类型

  第03条: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9号。
  第04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05条: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辖,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号:9380,法人代表:陈再平。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制

  第06条:2008年我院安排23个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招生总计划1908 人,其中湖北省1528人。
  第07条:2008年招生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建筑工程技术、水利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工程测量技术、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勘查、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气自动化技术、供用电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应用电子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会计电算化、软件技术、电子信息工程。
  第08条:招生对象:2008年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学制三年。

  第四章 考生录取规则

  第09条:报考我院的高中毕业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毕业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高职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10条: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区)高招委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11条: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不加试。
  第12条:按投档规定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考分由高到低的方式录取。
  第13条: 根据学院特点,从毕业生就业考虑,我院工程测量技术、工程地质勘查、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程监理、水文与水资源专业以招男生为主,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身体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14条:满足考生第一志愿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可以申请专业调整。调整专业不收专业调剂费。

  第五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15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交清学费者,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能上网查询的、盖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文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16条: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2008级新生学费为4000元/年,住宿费为1000-1200元/年。

  第七章  助学贷款、奖学金

  第17条:贫困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享受每年6000元以内的无息贷款,利息由国家负担。
  第18条:学院每年按学费的10%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杂费为主的多元化资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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