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生会的性质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和学生处的指导帮助下,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导向,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并且代表广大学生利益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学生会的宗旨和任务
1、 学生会的工作宗旨: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广大同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始终坚持以服务于广大同学为中心,始终坚持以学院的各项工作为中心。
2、 学生会的工作任务:
(一)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为根本任务,同时团结和引导全院同学,以学习为中心,促进德、智、体、美、劳素质的全面发展,做到“修德、砺志、精艺、博学”;
(二)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创建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沟通院党委、各级部门与广大学生之间的联系,疏通学院与学生之间渠道,倾听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四)积极在广大学生中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准;
(五)坚持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广泛开展各种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三条:学生会的奋斗目标
努力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具有凝聚力、号召力的学生群众组织,服务于学院建设,培养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为祖国的水利水电事业输送品学兼优、素质过硬的接班人。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凡取得本院正式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同学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会员在选举干部时,要坚定自己的立场,选出能力强、能为同学服务的干部;
3、 有批评、监督本会领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对本会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4、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科技、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的权利。
第六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3、 积极参加学院和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正确领导,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院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报请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任务。
1、 审查和批准上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修改《学生会章程》。
4、 收集、整理并通过代表提案报告,负责向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做出答复。
5、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基本权利
1.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
2.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3.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积极参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
2.真实客观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十二条:院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是通过院学生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对外代表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十三条: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学生会的工作职责
1、 执行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
2、 解释、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学生会章程的实施。
3、 定期召开学生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学生会重大问题。
4、 讨论并通过常委会对学生会机构组织的设置和人事安排。
5、 筹备下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并决定召开形式。
第十五条: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十六条:院学生会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组成学生会常委会,负责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七条:院学生会下设学习、宣传、生活、纪律、体育、女生六个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常委会的工作职责
1、执行全委会决议,制定学生会大体工作计划。
2、召集校学生会全体会议,负责日常事务的决策和审批。
3、领导学生会各部门、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4、制定修改学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行。
5、有权根据委员意见和本人表现,提出罢免不称职委员和增选新委员,并提交全委会讨论方可通过。
6、对学生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并负责组织评选优秀学生会干部、干事及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系学生会为院学生会的下级组织,系学生会委员由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各系党支部的领导下和系团委的具体指导帮助下开展工作,并执行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决议。
第二十条:各系学生会组织设置、及学生会干部变动必须及时上报院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系学生会应定期向院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院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班委会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同时接受系学生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十三条:班委会由各班民主选举或班主任推荐产生,并报系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班委会的基本任务
1、 班委会负责指导、组织本班的各项工作。
2、 结合各自情况,开展各具特色的班级活动。
3、 执行系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系学生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4、 认真参与学生会的各项量化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向系学生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必须接受监督、考察、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干部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二章第6条的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2、 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在同学当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为同学做到讲实际、办实事。
3、 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 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们的正确意见及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品质优良,在校期间不谈恋爱。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变动和罢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权在院学生代表大会,解释权在院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