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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长江水利水电学校外出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5-12-19 15:35:57
                         长江工院人[2005]01号

院属各单位:
    根据近两年来对《长江水利水电学校外出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修改为《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五年元月十四日

附件: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职工管理,严格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外出劳务人员审批程序,合理利用、开发人才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其他人员比照执行。
    第三条  职工外出从事劳务工作,必须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劳处,再由人劳处呈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申请人必须到人劳处签订《外出劳务人员协议书》,方可离校。
    第五条  外出劳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利益,外出劳务期间,应加强业务学习,丰富实践经验,为教学工作做好准备。
    第六条  职工外出从事劳务工作,必须遵守劳务协议,每份协议签订的外出劳务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即:每年的3月1日至8月31日或9月1日至下年的2月28日),但可根据学校工作情况申请续签。协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校。如需续签协议,应返校后再办理有关手续。不按时返校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七条  职工外出劳务,每月向学校交管理费,交费标准为:高级职称,每月交1000元;中、初级职称,每月交800元。协议期满后必须交清,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外出劳务人员交清劳务费后,工龄照算,参与工资升级。
    第九条  职工外出从事劳务期间,不计算专业工龄,专业职务自行解聘。
    第十条  职工外出从事劳务期间,学校不发工资,并停止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院人劳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原《长江水校外出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二005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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