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校人[2001]14号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学校实际,制定聘用制合同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今后校属各单位,凡需使用聘用制合同工,需事先向人劳科书 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招聘。 二、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三、由用人单位将拟聘名单、岗位职责一同报送人劳科,由人劳科 提交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凡应聘人员,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按每月300元发给。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提出使用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学校、用人单位、应聘人员三方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议书一年一签。由用人单位书面报告人劳科(附考核意见),经校领导同意后,办理续签手续。 六、聘用制合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勤和考核,每月将考勤表交人劳科,由人劳科通知财务科发工资。正式聘用后,每月500元固定工资,200元浮动工资。浮动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考勤、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报人劳科。 七、聘用制合同工,寒暑假期间的工资按每300元/月元发给,如工作需要,仍应出勤。在聘用期间,如请病事假,按每天平均工资额扣发。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 人事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