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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作者:h 文章来源:党办 更新时间:2006-3-24 8:43:50

长江工院人[2006]7号

 

 

关于印发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范我院招聘人员工作,现将“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人事    通知                                   

人事劳动工资处                          2006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发30份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学院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招聘教师、实验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学院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学院宏观管理,统一规范、分类指导。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提出的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学院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学院人劳处是学院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各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人劳处、纪检监察处、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学院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用人单位制定招聘计划,报分管院领导签批,送人劳处,报院长签字;

(二)    人劳处发布招聘信息;

(三)    人劳处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由招聘工作组组织考试、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五)    身体检查;

(六)    召开院长办公会,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人劳处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二条  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人劳处和招聘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四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五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实验人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七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人劳处和用人部门应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经院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一条  院长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制止和纠正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学院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学院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聘用合同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聘用方(以下称甲方)与受聘方(以下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聘用期限

(一)本聘用合同自                     日至                    

日止,聘期      年,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其中              日起至            日止为实习期/试用期,实习/试用期内乙方如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即可解除聘用合同。

(二)合同期满,如甲方工作需要,经乙方申请,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     部门工作。在聘用期中,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具体工作部门或岗位。

(二)甲方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提出要求,负责对乙方的教育、管理和培养,履行权利与义务。

(三)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岗位要求(具体岗位职责由各部门制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认真开展工作,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三、聘用待遇

(一)受聘人员月工资      元;课时津贴、劳务津贴及其它福利待遇享受编制内教职工同等待遇;医疗保险与编制内教职工同样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待学院启动时再定。

(二)受聘的单身人员,学院提供单身教工宿舍;受聘的已婚双职工,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助,自己购房。

(三)受聘教职工可将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学院,参加相应的组织生活。

(四)受聘教职工可申请加入院工会组织,办理入会手续,交纳工会会费,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享有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受聘的女性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及待遇。

四、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或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受聘人员未获学校批准,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者,予以除名,并解除聘用关系;

5.受聘人员要求提前解聘,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6.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的。

五、其他事项

(一)受聘人员的岗位工作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反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按服务期及违约责任规定执行,须在一次性付清违约金5000(伍仟)元后方可离校。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本合同的内容如与国家、政府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政府规定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叁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方(校人事部门和乙方的工作部门)、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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