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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会制度
作者:何沛贵 文章来源:党办 更新时间:2006-4-1 9:44:24

1.定期召开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对照《党章》和党员先进性要求以及每次民主生活会主题认真检查自己、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1月中旬召开(特殊情况除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年5月中旬召开。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每月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党支部视情况决定。

2.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召开前10天书面报告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提前7天书面报告院党委。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开会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征求到的群众意见、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3.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由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确定。

4.党委领导班子的群众意见,由党委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群众意见,由每个成员广泛地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征求,并认真写出发言提纲,交书记审阅。

5.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本着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敞开思想,畅所欲言,触及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明确努力方向。

6.对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民主生活会上相互间提出的意见,领导班子要写出整改方案,领导成员要写出整改计划。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在会后15天内向群众通报,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要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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