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行党委会议、院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
1.党委会议由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校时,由党委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院党委委员。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确定会议列席人员。
3.党委会议内容
(1)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委高校工委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以及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与措施。
(2)研究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要点。
(3)分析、研究学校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思路与措施,讨论、研究学校重要会议文件以及上报湖北省的重要报告和情况反映等。
(4)讨论、研究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院管干部的任免、奖惩。
(5)研究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事项。
(6)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
(7)研究组织发展计划、讨论表决接收新党员。
4.党委会议的组织
(1)党委会议内容由各党委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向书记提出,由书记确定开会时间,由党委秘书负责通知到党委成员。
(2)会议的时间、内容一般应提前通知到党委成员。民主生活会应提前7天报告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并提前5天通知到党委成员,以便作好发言准备。
(3)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对讨论的问题做出决定。
(4)党委会议由党委秘书作会议记录,重要会议要有会议纪要。
(5)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5.会议纪律
(1)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提前征得书记同意。
(2)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会议情况,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党委会议一经作出的决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6.党委会议的贯彻执行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成员负责组织落实。
(2)党委成员在执行党委会决议、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时,须向党委书记提出复议意见并经同意后,方可复议。未经党委会议复议,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来的决议、决定。
(二)院务会议
1.院务会议的出席人员为院领导、院务委员。可根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院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2.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
(2)讨论通过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通报有关重要情况,检查、部署有关工作。
(4)需要院务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
3.院务会议原则上一学期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
(三)院长办公会议
1.院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院领导、院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需要,会议主持人可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
2.会议的主要内容
(1)审定和通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情况。
(2)审议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3)审批计划外有关支出。
(4)审查学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
(5)决定和部署学校重要工作。
(6)院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
(7)讨论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3.会议的组织
(1)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报请院长同意列入会议议题。
(2)院长办公会议的准备、记录及会议纪要的编印由办公室负责。
(3)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改变。如执行中遇到新情况,需要复议的,经院长同意后,方可复议。
(4)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一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可适时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