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触犯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被收容审查并确认有某种违法行为,但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细则第六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给予下列处分:
1、成立、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学生团体,从事违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参与邪教、非法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5、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罢课罢考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冒领、敲诈勒索、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退还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以上,10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二次或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敲诈勒索行为在以上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6、二人以上集体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
7、为盗窃人销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理: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按时到达,迟到或早退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3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60—7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作退学处理;
7、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对一般违纪或作弊的,如抄袭、传递纸条或在考场无理取闹等,给予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8、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对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对挑起事端,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已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动手打人未使他人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知情人拒绝作证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6、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打架斗殴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对纠集院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
9、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须按规定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校园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破坏校园文明和学院声誉,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以威胁、诱骗或其它手段强行与他(她)人确立恋爱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学生在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讲脏话、粗话或其它淫秽语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5、学生在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乱丢果皮、杂物,或肆意浪费粮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6、在公寓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使用电器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没收电器,责成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吸烟、点蜡烛)以及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须赔偿相应损失;
3、私藏管制刀具,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教室、宿舍等建筑物内向窗外砸瓶等可能伤害他人的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私自下河游泳,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破(损)坏公私财物,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区分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毁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学院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属于过失毁坏公私财物,后果严重的视其赔偿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四条 弄虚造假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偷盖公章或篡改、伪造各类证件、证书、成绩资料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伪造私刻公章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在就业推荐材料中弄虚作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给予留院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校内凡以金钱、物质为赌注进行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参加赌博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组织参预赌博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因酗酒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校住宿的学生,晚上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熄灯后1小时内)给予通报批评,夜不归宿或未经辅导员(班主任)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2、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
3、对调查人员态度恶劣者;
4、此前在本院受过处分者;
5、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6、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第十九条 对违纪后主动交待问题、认错态度好或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可以从轻处分。
第三章 其它规则
第二十条 为有效弄清学生打架斗殴事件的真实情况,可令参与打架斗殴者停课接受调查,具体停课时间由调查需要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5天。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参加学院和系、班级的各类评优以及奖学金、困难补助的评定资格,取消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干部职务,并在撤消处分或降低处分前不得重新担任学生干部。
第四章 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由系(部)调查违纪事实。跨系(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负责、相关系(部)协助调查。违纪学生的口述或书面材料应签名或按指模,以示负责。收集的揭发材料中应有揭发人的真实姓名;其它证据材料应进行证据有效性登记。调查人员应如实做好调查笔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考试舞弊、不按规定报到注册、不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应该给予处分的,由教务处与相关系(部)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因其他原因应该给予处分的由各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3天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按时离校者,由保卫部门采取措施令其离校。其户口、档案关系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五章 申诉、复议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不得在同一时段内同时向学院和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后,对积极改正错误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批准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半年后,对积极改正错误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可批准降低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如既认真改过,又对学院教学、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提前撤销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的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在我院接受其他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学院原《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