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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来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一)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申请延期入学。延期入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 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合格的,由学院统一在湖北省教育厅完成学籍电子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三)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办理报到与注册手续。
  (一) 学生报到在辅导员或班主任处办理。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
  (二) 学生注册在所在教学系(部)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履行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 
  (三)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形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四) 各教学系(部)在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向教务处报告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教务处依据各教学系(部)报到注册情况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章  学分、学习量、学习期限

 
  第六条  学生学习量以学分计量。学分是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 课程学分的确定以教学计划中课程的学时数为依据。一般16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尾数在小数点后一位的采取舍2进8,3~7作5的方法确定。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学期分别计算学分。
  (二) 独立开设的实习(实训)及军训,一周为2学分。
  (三)学生取得教学计划以外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每证以2学分记入选修课成绩。
  (四)学生参加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成果,经鉴定具有一定价值的,可以适当给予选修学分。
  第七条  学生必须修完一个专业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数,且不得以选修课程和其它学分替代必修课程学分。最低学分数按学制及教学计划的学时数核定。
  (一) 三年制最低总学分为135分,其中必修课程学分为105分;
  (二) 五年制最低总学分为215分,其中必修课程学分为180分。
  第八条  学生在校具有学籍的年限为5年。对提前修完某一专业所要求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毕业证书按湖北省教育厅规定办理。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经学院批准也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九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交清规定学制的全部学费;对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按在校时间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课程、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课程包含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一条  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学生所修的课程成绩在及格(60分)或以上方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基本规定:
  (一) 跨学期讲授的同一课程,每学期按1门课程记成绩。
  (二) 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按1门课程记成绩。
  (三) 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至合格取得学分为止;选修课程不合格,可再选本门课程或另选其他课程学习。
  第十三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二者之比为7比3或6比4。其中,考试成绩为卷面成绩,平时成绩按测验成绩(40%)、完成作业(30%)、上课出勤(30%)三项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某门课程的学习,无论何种原因,在一学期内缺课学时数或欠作业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其课程按零分计。
  第十五条  实行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学生考试资格由该门课程任课教师根据事实按本规定第十五条检查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一) 对一般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如抄袭、传递纸条或在考场内无理取闹等违纪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二) 对严重违反考纪或作弊的学生,如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输入学籍管理系统,实现所有学生成绩信息在校园网上查询。
  (一)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成绩记载中注明“缓考”字样。
  (二)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成绩记载中注明“缺考”字样。 
 

第五章  免修、缓考、重修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参加国家或行业举办的职业资格与水平能力考试,取得英语三级、计算机一级证书的,学生本人向教务处出示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教务处),经教务处确认后,可免修英语与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因残,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并签署意见后,可向教务处申请免修体育课或部分体育课项目。被批准免修体育的学生,其体育课成绩注明“免修”,并赋予标准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课程缓考申请表》,经批准方可缓考。
  第二十二条  经补考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重修方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 因事请假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的;
  (三)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 学生本人申请且家长签署意见的;
  (五) 学院认为需要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合格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排在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实行工学交替的学生,中断学习按休学处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既要尊重学生意愿,又要统一规划。学生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同一层次内申请转专业:
  (一) 确有某专业发展前途的;
  (二)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 学院根据人才市场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由学校统一调换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应合理有序进行。
  (一)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有一次选择调换专业的机会;
  (二)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时在教务处领取并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并在第一周内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调换专业的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天内参加新专业班级的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成绩与档案一并转入新专业。新专业已开设而原专业尚未开设,或原专业虽已开设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当重修;原专业已开设而新专业不开设的课程,若成绩合格,可作为新专业的选修课程计学分。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联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应予退学的;
  (三)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国家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 经补考累计7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 休学累计超过两年时限的;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经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及以上学时的;
  (六) 报到注册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且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 学校认为应当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未经批准擅自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其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费用不予退还(代收费除外)。
 

第十章  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完成所在学年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的60%及以上的,准许升级。学生未达到升级要求,经补考累计7门以下课程不及格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对所学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对在我院接受其他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