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坚持以学生为本,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学院复核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缴费和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按所学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进行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习量以学分计量。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反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批准手续。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院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条件及具体规定、应按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籍最长年限以五年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学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五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向学院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院努力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院长接待日、接受学生组织或学生代表的提案或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并将其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予以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力求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